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向社会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