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四条已修改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向社会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