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二十六条已修改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鼓励企业设立自主创新岗位,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共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产业基地。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能培训,鼓励职工开展技术攻关、技术创新和技术协作活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