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持续稳定的合作机制,提高产学研结合的组织化程度,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生产紧密衔接。

鼓励企业内部设立或者与其他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合作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

与产业发展相关的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应当由企业组织实施或者企业牵头、产学研联合实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