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专业科学技术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对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