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用人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致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