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老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行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使老年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