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老年人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婚姻自由权利、受赡养扶助权利、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