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由其所在组织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