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挂号、检查、取药、住院等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开设老年人专科门诊和家庭病床,并开展为老年人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所有医疗机构应将老年人医疗服务纳入社区医疗服务的优先项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