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地质勘查单位分立、合并、更名或者改变业务范围的,应当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登记手续;丧失地质勘查能力的,应当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