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地质勘查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单位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有关统计资料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和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