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延续登记、注销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擅自印制或者冒用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其印制的证件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