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