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农业环境保护作为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职能之一,将农业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农业环境保护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下同)应当根据农业环境保护需要,健全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