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严禁在基本农田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在基本农田以外的农业用地倾倒、弃置、堆存固体废弃物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堆存工业废渣,必须采取防止渗漏、径流、扬散等措施,避免污染农业环境。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