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跨行政区域的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