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因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