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对农业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农业环境影响专题和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农业环境影响专题和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应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竣工前,农业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应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并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