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非法占用或破坏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场地、校舍、设备或扰乱教学秩序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