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八条已废止职业培训机构按管理分工分别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须经同级编制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