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三条已废止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推动农村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大力扶持边远贫困地区的职业教育;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