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第十二条已废止职业培训是指不向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可以颁发结业证书的职业教育,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其他职业性培训。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