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第五条已修改每年4月20日至5月20日为全州植树造林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城镇街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应参与植树造林,搞好街道庭院绿化、美化环境。鼓励单位、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四荒地”植树造林,进行绿化。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