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州、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林业工作;县、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