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予以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州、县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