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长、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省长、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