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联合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书面联名的人数应当在三十人以上,西宁市和各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书面联名的人数应当在二十人以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书面联名的人数应当在十人以上。
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十人以上也可以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候选人不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