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和举行第十五条已废止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必要时,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出调整;(四)对会议进程中的某些重大问题,可以召集有关代表进行专题讨论;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询问。会议讨论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汇报;(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