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会议设立的其他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各项报告;

(五)依法提出本级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六)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会议选举;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其他需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才能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