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现场围档和临时设施,清除场内建筑垃圾。建设工程竣工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