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