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对建设工程实行监理制度。凡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监理,也可以由经省建设行政部门审查具有监理能力的建设单位自行监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