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工程承包可采用总包、分包的方式。总包单位可按照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所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禁止以挂靠方式承包和转包建设工程。

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分包单位,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总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对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