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建筑材料、设备供应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形式发包;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属于保密、特殊专业工程,可以直接发包;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工程,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形式发包。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