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二条已废止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规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