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监督检查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级政府的违反本规定行为,可以制作《行政执法建议书》,督促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