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进行欺骗性有奖销售:

(一)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表示;

(二)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

(三)不按照承诺条件兑现奖金、奖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