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购买彩票附在商品中销售,其中奖额高于5000元的;

(二)以无法计算的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以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其奖励价值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计算,不得超过5000元。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