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十条已废止经营者不得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申请查处,申请时,应当提供侵权证据。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交有关的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证据,依法认定被申请人是否有侵权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