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区公共厕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委托人管理,单位和居民庭院的公共厕所由所在单位或者居民管理。管理者应当保持公共厕所清洁卫生,做到定期粉刷、消毒,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粪池或化粪池,贮粪池或化粪池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定期清掏,也可委托市政管理专业单位清掏。新建公共厕所应按水冲式标准建设,原有旱厕应当逐步改为水冲式厕所。政府投资修建或公有产权的公共厕所一律免费开放。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