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设置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擅自拆除、移动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确需移动或者拆除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垃圾场。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