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设置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擅自拆除、移动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确需移动或者拆除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垃圾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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