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未设下水道或者排污设施的临街门店不得从事理发、餐饮等经营活动,已经营的应当限期改造。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