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在县城内进行的畜(禽、犬)交易或者屠宰,应当在定点交易市场或定点屠宰场内进行。肉类经营应当入店入室。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