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餐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街道两侧商业门店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禁止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容器内焚烧一切可燃物。临街经营冷饮等季节性摊点须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经营。举办物资交流会、开设夜市等需沿街临时摆摊设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段经营。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