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文化市场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公示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证照;

(二)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管理、培训;

(三)依照批准的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四)不得以色情或者变相色情的方式提供服务;

(五)禁止赌博;

(六)不得噪声扰民、污染环境和妨碍交通;

(七)灯光、音响、消防、卫生及其他经营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许设置封

闭、重叠包厢;

(八)依法缴纳税费;

(九)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