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4年9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14年9月26日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以及个体演员从事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时装、模特表演活动,营业性组台演出以及民间艺人演出活动;
(二)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及营业性放映活动,社会服务行业的录像放映活动;
(三)歌厅、舞厅、音乐茶(餐)座、“卡拉OK”厅(含餐饮、洗浴场所附设的“卡拉OK”厅)、夜总会、电子游戏厅、台球厅、游乐场、综合性娱乐场(宫)及其他新兴文化娱乐项目的经营活动;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
(五)美术品的收购、拍卖、展销以及其他形式的销售活动,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画店、画廊及书画裱褙等经营服务活动;
(六)依法允许进入市场的文物经营活动;
(七)经营性的文化艺术培训、礼仪庆典承办活动;
(八)电影发行和经营性放映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的制度和规范;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和核发相关许可证;
(四)培训文化市场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监督、稽查文化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其他应由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事项。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
负责文化经营场所治安、消防等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治安、消防管理等规定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负责对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查处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行为。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文化市场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
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改建、扩建、合并或者分立时,其经营者必须事前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重新领取许可证。
第三章经营
(一)在经营场所公示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证照;
(二)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管理、培训;
(三)依照批准的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四)不得以色情或者变相色情的方式提供服务;
(五)禁止赌博;
(六)不得噪声扰民、污染环境和妨碍交通;
(七)灯光、音响、消防、卫生及其他经营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许设置封
闭、重叠包厢;
(八)依法缴纳税费;
(九)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章管理
(一)忠于职守,不徇私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务;
(二)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的便利向经营者索取或者变相索取财物;
(三)不得干涉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
(四)不得开办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参与文化市场经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接纳中、小学生和其他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
(二)超出批准的项目或者规定的营业时间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未参加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的培训的;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或者经营地点,改建、扩建、合并或者分立文化经营场所,事前未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更换许可证的;
(五)经营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