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36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