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