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职权:

(一)宣传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对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企业、事业单位有关生产计划、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

(四)随时进入所负责的单位进行现场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参加有关会议,调阅资料,了解情况。单位和个人应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责成有关单位立即处理或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六)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七)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